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慧宇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金美慧、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711號 原 告 慧宇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美慧 訴訟代理人 吳文仲 原 告 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耶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500元(計算式:88,500+8,000=96,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