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黃浩翔即黃浩翔商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99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政諺 被 告 黃浩翔即黃浩翔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748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