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建小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千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小字第11號 原 告 林千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岳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