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建小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吳濟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小字第16號 原 告 吳濟中(即家欣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碩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67號),嗣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