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建小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錫仁、王興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小字第8號 原 告 陳錫仁 被 告 王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本於室內裝潢工程合約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該工程合約之乙方為法人即原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又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深坑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可查,則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抗告。如提起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