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39號
- 上訴人
- 墨默計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珏沂
- 被上訴人
- 林宗翰即上化水電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宗翰即上化水電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至上訴人之民事追加原告狀雖另有提及備位聲明,然此部分因涉及訴之變更及追加是否合法,屬第二審之審理範圍,非屬第一審所得認定及裁定補正上訴裁判費用之範圍,併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