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建簡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康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46號 原 告 康惠雯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複代理人 董子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密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