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建簡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黃啟豪即嘉鑫空間規劃工作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63號 原 告 黃啟豪即嘉鑫空間規劃工作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偉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0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