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建簡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豪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忠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69號 原 告 豪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竣翊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57號),嗣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4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9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林宜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