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吳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7號 原 告 吳文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修繕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