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8號
- 原告
- 王偉興
- 訴訟代理人
- 楊哲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儉忠律師
- 被告
- 溪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貴香
- 訴訟代理人
- 徐維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