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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溪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偉興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參仟零參拾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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