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05號
- 原告
- 飛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桂
- 原告
- 楊明桂即飛龍管理清潔社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忠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