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213號
- 上訴人
- 天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貴美
- 上訴人
- 天鎰建築物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添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商務住宅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48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