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麗新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江惠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221號 上 訴 人 麗新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惠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良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