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許珮育
- 上訴人陳品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223號 上 訴 人 陳品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金錢請求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1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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