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黃俊銘、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翁明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308號 原 告 黃俊銘 被 告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補徵第一審裁 判費8,640元,嗣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25日寄存 送達於原告,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收文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