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燎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谷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328號 上 訴 人 台灣燎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53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