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上順通運有限公司、邱信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521號 原 告 上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信豪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大交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01,588 元,應繳裁判費41,6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189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