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上順通運有限公司、邱信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521號 原 告 上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信豪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一、原告因與被告世大交通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郭學人(已歿,身份證號碼:Z000000000號,原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5樓)之被繼承人 追加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訴外人郭學人(已歿,身份證號碼:Z000000000號,原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5樓)之除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二)原告應補正訴外人郭學人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現在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