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莊育銘、凱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林傳凱、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立哲、新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盧權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593號 原 告 莊育銘 被 告 凱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凱 被 告 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哲 被 告 新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權錦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秉貹律師 馮基源律師 黃雍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