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593號
- 原告
- 莊育銘
- 被告
- 凱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傳凱
- 被告
- 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立哲
- 被告
- 新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權錦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秉貹律師
馮基源律師
黃雍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