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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59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莊育銘
被告
凱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凱
被告
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哲
被告
新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權錦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秉貹律師

馮基源律師

黃雍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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