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陳正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611號 原 告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智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吳承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宗軒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27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