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德瑪凱股份有限公司、張凱、韓星創新國際有限公司、傅國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633號 原 告 德瑪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 被 告 韓星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國風 訴訟代理人 洪柱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合併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有所請求而涉訟 ,又本件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00○0號2樓,此 有兩造間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之規定,自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