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66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張家豪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單正寰
- 訴訟代理人
- 張穎婕
羅天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2年11月1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