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678號
- 原告
- 林裕雄
- 被告
- 周宋來
- 被告
- 周吉雄
- 被告
- 周照雄
- 被告
- 周泰佑
- 被告
- 周昌榮
- 被告
- 周賢俊
- 被告
- 周秀宜
- 被告
- 鄭周清珠
- 被告
- 謝周麗卿
- 被告
- 周志隆
- 被告
- 周鎌得
- 被告
- 周金利
- 被告
- 周子𧈜
- 被告
- 周瑞成
- 被告
- 陳吳淑霞
- 被告
- 陳吳美惠
- 被告
- 吳瑞璋
- 被告
- 吳香蘭
- 被告
- 劉兩傳
- 被告
- 周志忠
- 被告
- 周雪
- 被告
- 周兩進
- 被告
- 周松濤
- 被告
- 周賢熙
- 被告
- 周陳秋桂
- 被告
- 周秀芬
- 被告
- 周楊雪
- 被告
- 周愇倫
- 被告
- 周有鎮
- 被告
- 周育汝
- 被告
- 周純毓
- 被告
- 周淑蘭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被告
- 周信彰(原名周群策)
- 被告
- 游俊文
- 被告
- 周福良
- 被告
- 周振芳
- 被告
- 邱大粒
- 被告
- 陳周悅
- 被告
- 邱美月
- 被告
- 周林良如
- 被告
- 周耿立
- 被告
- 周耿弘
- 被告
- 周耿民
- 被告
- 邱沛茵
- 被告
- 周林森
- 被告
- 周林信
- 被告
- 周林陸
- 被告
- 周志煌
- 被告
- 周錦梅
- 被告
- 李建宏
- 被告
- 周志潔
- 被告
- 周萬興
- 被告
- 周清萬
- 被告
- 周文龍
- 遠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仟億室內裝修有限公法定代理人 謝蕭麗英被 告 邱金成
陳勤
張文璋
張淑卿
張文琦
張予芬
周鳶聲
林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必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480號裁判意旨參照)。當事人不適格,法院得逕認為無理由而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15年上字第1799號、85年度台上字第905號裁判要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見本院卷第83至153頁)。惟查,共有人周興、周火城、周金土、周根、胡周養經原告陳報無當事人能力,共有人周煅部分亦未有年籍資料,另共有人周四顧、周碧蓮於起訴後死亡,共有人李兩嘉、周精募、周王玉葉於起訴前即已無當事人能力,業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規定,另行裁定駁回就周興之繼承人、周火城之繼承人、周金土之繼承人、周根之繼承人、胡周養之繼承人、周煅、周四顧、周碧蓮、李兩嘉、周精募、周王玉葉部分之訴。是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顯未以該共有人全體(含繼承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則就周宋來等其餘被告之訴,則屬當事人不適格,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