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和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郭國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727號 原 告 和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復光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