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健男、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素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781號 原 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被 告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陳素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變更為陳素錦,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