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彥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795號 原 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訴訟代理人 李俊岳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 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與被告蔡元慶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蔡元慶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轄下之監所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告有預納提解費以提解被告蔡元慶到庭辯論之必要,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預納提解被告蔡元慶費用新臺幣14,560元,逾期未補,則訴訟無從進行,若經評估程序、實體利 益後,不欲對被告蔡元慶續行訴訟,可撤回對被告蔡元慶的訴訟後不予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