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兆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兆勗企業有限公司)、王治平、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81號 原 告 兆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兆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治平 訴訟代理人 黃隆豐 被 告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2,619 元(即原告請求確認本票面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