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楊景喻、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周佳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82號 原 告 楊景喻 訴訟代理人 楊志嘉 被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紙(下稱系爭本票),業經被告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111 年度司票字第8917號裁定)。惟原告從未簽發系爭本票,被告所執有系爭本票顯係他人所偽造,鈞院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致原告權益受損,實有起訴以維權益之必要。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對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交機照片裡面並不是原告本人,本票也不是原告簽名,照片中的人是原告的朋友詹○宇(94年次,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⒉當初詹○宇是用購買機車要擔保人,向原告借證件,並沒有 跟原告說借證件是要辦貸款或買手機,否認有授權。 二、被告則以下列陳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㈠原告前以分期方式,向構想電信企業社(下稱特約商)購買A pple Watch s7 45mm gps手錶一部,約定分期總價款新臺幣(下同)23,229元,約明9期給付,每期給付2,581元,上開分期債權已於111年8月4日移轉予原告,上開手機也於當天 移轉占有原告,原告另簽交面額與分期總價款等額之本票即系爭本票,以為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此為取得系爭本票之原因。 ㈡經查,比對特約商回報之簽約與交機照及檔存之身分證影像,除交機者有染髮外,與原告長相大致相符,此為原告親簽本票之重要證據,惟原告否認交機者為本人,自陳交機簽約者名字為詹○宇,係IG上認識的網友,原告曾允諾做她的信用貸款之保證人並將證件交給她,是系爭本票發票人簽名,合理懷疑,應可以確定為原告授權詹○宇代簽,原告應自負票據發票人責任,自不待言。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業持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111年度司票字第8917號裁定),然原告爭執系爭本票之真正,則兩造對於系爭 本票債權是否存在,即有爭執而不明確,致原告在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狀態,而此種狀態復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參諸前開判例意旨,自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原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合先敘明。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票據債務人於票據所為 簽名或印文之真正,既屬於票據權利發生要件之一,且係對票據權利人有利,如經票據債務人否認其真正時,關於票據記載簽名及印文之真正,自應由票據權利人負責證明。蓋因票據為無因證券,僅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原因而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即應由票據債權人即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之法理至明(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 判例意旨參照)。 ㈢查,本院當庭勘驗原告面容,與被告所提之交機照不同,原告並未穿戴耳環,唇部亦未穿戴飾品,特徵顯有差異,已難認系爭本票確由原告所親簽,被告固以系爭本票係經原告授權為抗辯,惟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則被告此部分抗辯事由,並無實據。本件被告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本票之真正性,故原告以系爭本票為偽造,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應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政偉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楊景喻 111年8月4日 未載 23,229元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