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簡怡珍、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鎮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948號 原 告 簡怡珍 被 告 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780元(計算式:4,710元未付18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