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即、多我服裝有限公司、許益禎、大傑商標企業有限公司、彭奎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964號 原告 即 反訴 被告 多我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益禎 被告 即 反訴 原告 大傑商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奎洲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林子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傑商標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貳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陸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多我服裝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反訴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