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宏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013號 原 告 陳宏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