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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01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陳宏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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