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安健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吳雅雯、賴昇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121號 原 告 安健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雯 訴訟代理人 吳長壽 被 告 賴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拾柒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訂立汽車出租切結書 (下稱系爭租約)向原告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1輛(下稱系爭車輛),約定租賃期間1日自111年12月29 日9時50分起至111年12月30日9時50分止,每日租金新臺幣 (下同)1,500元,詎被告未依約遵期交還系爭車輛且失聯 ,經原告報警協尋,經警於112年6月15日16時30分尋獲,於同日18時11分將系爭車輛發還原告,被告僅給付1日租金1,500元,爰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170日之租金253,5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3,500元。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租約、受理案件證明單可稽,並有刑事案件報告書、調查筆錄、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行車執照、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查,堪信為真實。而111年12月29日9時50分至111年6月15日18時11分共169日(未滿1日以1日計), 扣除被告已付1日租金1,500元,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2,000(計算式:1,500元168日)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