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源聯建設有限公司、蕭瑞璋、林桂玉、曹蕥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15號 原 告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原 告 林桂玉 被 告 曹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 即請求確認之本票面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