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15號
- 原告
-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瑞璋
- 原告
- 林桂玉
- 被告
- 曹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即請求確認之本票面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