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199號
- 上訴人
- 中華全球人才職能培育發展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巧容
- 訴訟代理人
- 張苡璿
- 被上訴人
- 芙玉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瑋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九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