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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1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中華全球人才職能培育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巧容
訴訟代理人
張苡璿
被告
芙玉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瑋格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件一   編號   誤寫內容 頁次、字行 一 談訂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3頁第1行 二 影饗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3頁第4行 三 被告所言接為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6頁第3行 四 張瑋臻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6頁第1行 五 張瑋臻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6頁第7行 六 張瑋臻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7頁第9行 七 新北市尉林區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8頁第26行 
附件二   編號   更正後內容 頁次、字行 一 談定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3頁第1行 二 影響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3頁第4行 三 被告所言皆為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6頁第3行 四 張瑋格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6頁第1行 五 張瑋格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6頁第7行 六 張瑋格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7頁第9行 七 新北市樹林區 事實及理由要領二、第8頁第26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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