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陳怡親
- 原告陳淑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42號 原 告 陳淑秋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興智慧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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