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王惠群、優購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黃偉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51號 原 告 王惠群 訴訟代理人 王基銘 被 告 優購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書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設立之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雖規定「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然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係指除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訴訟外,直接與不動產「本體」請求有關之訴訟而言,若僅是請求非屬不動產本體的租金債權履行,即無該條文之適用。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