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51號
- 原告
- 王惠群
- 訴訟代理人
- 王基銘
- 被告
- 優購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書
- 訴訟代理人
-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設立之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至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雖規定「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然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係指除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訴訟外,直接與不動產「本體」請求有關之訴訟而言,若僅是請求非屬不動產本體的租金債權履行,即無該條文之適用。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