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53號
- 原告
- 陳興田
- 原告
- 陳雅菁
- 原告
- 陳雅慧
- 原告
- 陳志明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沛其律師
- 被告
- 胡海棠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碧卿
- 被告
- 欣聖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維中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謝元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海棠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