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許珮育
- 原告陳興田、陳雅菁、陳雅慧、陳志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53號 原 告 陳興田 陳雅菁 陳雅慧 陳志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律師 被 告 胡海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碧卿 被 告 欣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元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海棠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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