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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5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許珮育

原告
陳興田
原告
陳雅菁
原告
陳雅慧
原告
陳志明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律師
被告
胡海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碧卿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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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謝維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元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海棠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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