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27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賴欣怡 唐偉傑 被 告 陳楚云即雨澤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8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年息1%固定計息,另自110年3月27日起至114年5月8日止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005%浮動 計算(目前為2.598%),指數月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如未 按期攤繳本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 告自112年6月2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等事實,並聲明如主文所示,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並更借據契約、授信約定書、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明細表、放款相關貸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