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無瑕疵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廖建霖、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千葉雄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86號 原 告 廖建霖 被 告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千葉雄三 訴訟代理人 黃素花 蘇奐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無瑕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