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286號
- 原告
- 廖建霖
- 被告
- 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千葉雄三
- 訴訟代理人
- 黃素花
蘇奐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無瑕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