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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陳春松
被告
陸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琮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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