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春松、陸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琮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號 原 告 陳春松 被 告 陸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琮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