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銘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45號 原 告 林銘紘 訴訟代理人 黃大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妙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對被告甲○○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起訴對象被告甲○○之姓名,惟並未提 出該被告之戶籍謄本,難以確知該被告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且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甲○○住所不詳,無從為訴訟文書之 送達,是本件關於被告甲○○部分,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30日 合法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雖於112年11月2日提出民事陳報狀,請求查閱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資料及向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行動電話號碼等語,經本院依原告所提供之門號查詢用戶名稱,並非被告甲○○所申請,另依原告聲請向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查詢用戶資料,亦經該公司回覆無法查詢等語,有該公司112年11月24日函文可稽。則原告迄未補正被告甲○○之戶籍謄 本,亦未提出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關於被告甲○○之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