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辛怡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59號 原 告 辛怡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媛媛(已歿)即梵羽美學生活館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媛媛即梵羽美學生活館於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起訴前,已於112年6月2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 在卷可稽,本件復無從命其補正。是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