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今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游淳涵、1.游阿昧、3.簡游椪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66號 原 告 今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淳涵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被 告 1.游阿昧 訴訟代理人 游采玲 被 告 3.簡游椪治 5.游炳釧 10.蔡璧如 11.林福財 12.林家弘 13.游聰能 14.游聰彥 兼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2.游志成 被 告 4.游聰賢 6.游金輝 7.游忠景 8.游任良 9.游阿泉 15.游瑞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220元【計算式 :(125.95+57.23+52.35+177.64+432.83+109.94㎡)184,000元 /㎡638/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