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陳佳君
  • 法定代理人
    游淳涵

  • 原告
    今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1.游阿昧3.簡游椪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66號 原 告 今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淳涵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被 告 1.游阿昧 訴訟代理人 游采玲 被 告 3.簡游椪治 5.游炳釧 10.蔡璧如 11.林福財 12.林家弘 13.游聰能 14.游聰彥 兼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2.游志成 被 告 4.游聰賢 6.游金輝 7.游忠景 8.游任良 9.游阿泉 15.游瑞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220元【計算式 :(125.95+57.23+52.35+177.64+432.83+109.94㎡)184,000元 /㎡638/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李庭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