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66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今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淳涵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溢收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聲請人聲請如數返還,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