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今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游淳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6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今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淳涵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 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溢收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聲請人聲請如數返還,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