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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6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佳君

聲請人
即原告
今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淳涵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溢收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聲請人聲請如數返還,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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