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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貞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淑惠
訴訟代理人
烏華德
被告
麗坊廚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山
居新北市○○區○○路0號 居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設立在桃園市,有公司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係依據買賣法律關係為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條的立法理由(節略如附表),原告也是應該向買主即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為請求(在本件即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沈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例如買賣契約,買主要求交付該物,則應起訴於賣主住址所在地之審判衙門。若賣主要求交付該價,則應起訴於買主住址所在地之審判衙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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