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71號
- 原告
- 貞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烏華德
- 被告
- 麗坊廚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仲山
- 居新北市○○區○○路0號 居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設立在桃園市,有公司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係依據買賣法律關係為請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條的立法理由(節略如附表),原告也是應該向買主即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為請求(在本件即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例如買賣契約,買主要求交付該物,則應起訴於賣主住址所在地之審判衙門。若賣主要求交付該價,則應起訴於買主住址所在地之審判衙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