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73號
- 原告
- 王思穎即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芬律師
- 被告
- 磐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甜蜜
王淑玲
林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