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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73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王思穎即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被告
磐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甜蜜

王淑玲

林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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