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 原告
    羅鳳美
  • 被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徐宇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741號 原 告 羅鳳美 被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林琪焯 複代理人 陳宏蓁 被 告 徐宇輝 訴訟代理人 陳宏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同 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1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宜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